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4.0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免罚清单4.0版的通知
芜市监函〔2024〕7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局、中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持续完善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制度体系,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在充分整合前三批次“免罚清单”基础上,吸收其他省市“免罚清单”经验,整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了《芜湖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4.0版》。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办案机构要按照“能用尽用”的原则积极适用清单,对于清单内的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原则上应适用。除本清单所列情形之外,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但实体法中规定应当没收违法商品或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对于在本清单内但经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完全符合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情形的案件,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二、除本清单外,各办案机构要认真执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皖市监法〔2021〕1号)、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皖药监法秘〔2022〕70 号)要求,对符合省级免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律予以免罚。
三、针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情形认定可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判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没有受害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对于适用本清单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认真执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免罚清单实施后行政指导工作处理规范及行政指导示范文本的通知》(芜市监〔2021〕47号)中规定的免罚后处理程序,通过开展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法处罚,做到宽严相济,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五、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兼顾“法理情”,统筹“时度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让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出现执法风险。
六、《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芜市监〔2019〕65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芜市监函〔2020〕369号)、《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三批)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芜市监〔2021〕46号)中附件一《芜湖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三批)》同时废止。
七、本清单由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上级文件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附件:芜湖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4.0版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芜湖市司法局
2024年1月8日
芜湖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4.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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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 律 规 定 |
类型 |
下列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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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登记的期限内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商事登记 |
2 |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商事登记 |
3 |
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商事登记 |
4 |
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商事登记 |
5 |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商事登记 |
6 |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办理登记的期限内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商事登记 |
7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办理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商事登记 |
8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商事登记 |
9 |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变更的期限内变更的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广告监管 |
10 |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知识产权 |
11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知识产权 |
12 |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知识产权 |
13 |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注册人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知识产权 |
14 |
注册人拒绝为履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的使用人办理手续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知识产权 |
15 |
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知识产权 |
16 |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知识产权 |
17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 |
18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 |
19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 |
20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法定义务,或者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少于三年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 |
21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 |
22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 |
23 |
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 |
24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 |
25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 |
26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 |
27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 |
2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登记的期限内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认证认可 |
29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认证认可 |
30 |
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认证认可 |
31 |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认证认可 |
32 |
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认证认可 |
33 |
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认证认可 |
34 |
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认证认可 |
35 |
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认证认可 |
36 |
认证机构未向社会公布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信息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认证认可 |
37 |
认证机构未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认证认可 |
38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认证认可 |
39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认证认可 |
40 |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认证认可 |
41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认证认可 |
42 |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认证认可 |
43 |
检验检测机构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认证认可 |
44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认证认可 |
45 |
检验检测机构未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认证认可 |
46 |
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 |
47 |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产品质量 |
48 |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产品质量 |
49 |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产品质量 |
50 |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产品质量 |
51 |
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不配合缺陷调查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产品质量 |
52 |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有以下情形: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产品质量 |
53 |
纤维制品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进行标注标识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产品质量 |
54 |
使用未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产品质量 |
55 |
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产品质量 |
56 |
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产品质量 |
57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依法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产品质量 |
58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依法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产品质量 |
59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依法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产品质量 |
60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依法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产品质量 |
61 |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依法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产品质量 |
62 |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63 |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而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64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65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66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在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6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6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6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7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7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7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73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74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75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76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7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78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且未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79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80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81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 |
82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 |
83 |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特种设备 |
84 |
建设单位新安装的乘客电梯机房内未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特种设备 |
85 |
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或者未将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电梯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特种设备 |
86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87 |
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未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未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88 |
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未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89 |
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未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90 |
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91 |
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发生变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发生变化;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未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92 |
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93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94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95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96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食品监管 |
97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98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99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100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计量监管 |
101 |
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未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监管 |
102 |
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监管 |
103 |
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监管 |
104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未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监管 |
105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按规定展示药品相关信息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监管 |
106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监管 |
107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化妆品监管 |
108 |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化妆品监管 |
109 |
化妆品标识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化妆品监管 |
110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化妆品监管 |
111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化妆品监管 |
112 |
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化妆品监管 |
113 |
化妆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或化妆品有说明书的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化妆品监管 |
114 |
生产者和进口商未对列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用能产品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其他 |
115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其他 |
116 |
列入《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其他 |
117 |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其他 |
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免予行政处罚。 |
||||
1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商事登记 |
2 |
未经设立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3.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4.及时改正;5.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商事登记 |
3 |
市场主体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当年按规定时限完成补报;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商事登记 |
4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
同时具体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不足以造成公众误解;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商事登记 |
5 |
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商事登记 |
6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同时具体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3.受众人数较少的;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5.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广告监管 |
7 |
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或者未按要求明确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 |
同时具体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广告监管 |
8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
同时具体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所涉及专利产品或方法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广告监管 |
9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的 |
同时具体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广告监管 |
10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未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但已实施登记、审核、建档;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广告监管 |
11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广告监管 |
12 |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行为人发送广告或电子信息数量不超过500条;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广告监管 |
13 |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或者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方式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广告监管 |
14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广告监管 |
15 |
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超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限定的项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超出项目不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所禁止情形之一;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广告监管 |
16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的;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危害后果轻微。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广告监管 |
17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已取得批准文号的;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危害后果轻微。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
广告监管 |
18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已取得批准文号的;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危害后果轻微。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
广告监管 |
19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依法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以及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
广告监管 |
20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广告监管 |
21 |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未依法告知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合同中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内容,并明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2.未造成危害后果。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
合同管理 |
22 |
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知识产权 |
23 |
商标标识印制未按要求造册存档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已履行法定收集义务;4.未造成危害后果。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知识产权 |
24 |
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或出入库登记不全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知识产权 |
25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存档备查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知识产权 |
26 |
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但该商品尚无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销售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3.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元;4.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注册后及时注册;5.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知识产权 |
27 |
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获保护记录,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
知识产权 |
28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销售侵权商品非主观故意;2.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知识产权 |
29 |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非主观故意;2.销售者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知识产权 |
30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专利代理条例》 |
知识产权 |
31 |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专利代理条例》 |
知识产权 |
32 |
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未按规定备案及存查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知识产权 |
33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 |
34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 |
35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 |
36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 |
37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 |
38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 |
39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 |
40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修改内容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 |
41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其在平台上开展的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 |
42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 |
43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交易 |
44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交易 |
45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并公开相关制度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交易 |
46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交易 |
47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交易 |
48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交易 |
49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产地、保质期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交易 |
50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或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备案等信息与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交易 |
51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交易 |
52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交易 |
53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认证认可 |
54 |
生产者、销售者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 |
55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规定条件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期间未生产不合格的产品,或未流入市场,或流入市场数量较少并及时召回;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危害后果轻微。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产品质量 |
56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产品质量 |
57 |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产品质量 |
58 |
棉花经营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产品质量 |
59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产品质量 |
60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产品质量 |
61 |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5.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食品监管 |
62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单次货值金额不超过200元;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食品监管 |
63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轻微;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64 |
违反食品召回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65 |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66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67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68 |
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违法行为轻微;4.未造成危害后果。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69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70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71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销售金额较少;4.未造成危害后果。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72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73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时间较短;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食品监管 |
74 |
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未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市场秩序 |
75 |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主动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市场秩序 |
76 |
经营者在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市场秩序 |
77 |
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规定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4.危害后果轻微。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市场秩序 |
78 |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未随时公示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
市场秩序 |
79 |
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有奖销售档案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
市场秩序 |
80 |
参加传销行为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参加传销;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的;3.危害后果轻微。 |
《禁止传销条例》 |
市场秩序 |
81 |
经营者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市场秩序 |
82 |
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使用;3.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计量监管 |
83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使用;3.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计量监管 |
84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使用;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计量监管 |
85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制造、修理;3.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计量监管 |
86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监管 |
87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按规定标注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监管 |
88 |
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监管 |
89 |
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无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的;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使用;3.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监管 |
90 |
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使用;3.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监管 |
91 |
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使用;3.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监管 |
92 |
眼镜制配者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使用;3.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监管 |
93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监管 |
94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监管 |
95 |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监管 |
96 |
集市主办者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使用;3.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监管 |
97 |
经营者的计量器具未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停止使用;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监管 |
98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常见的外用乙类非处方药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药品品种限定风油精、清凉油、创可贴三类;3.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药品监管 |
99 |
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对其购销人员的药品相关培训档案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有证据证明已进行过药品相关培训;3.及时改正。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监管 |
100 |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留存销售凭证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监管 |
101 |
药品经营企业未对其药品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监管 |
102 |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涉案销售凭证金额较少;4.所售药品为非处方药;5.未造成危害后果。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监管 |
103 |
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药品监管 |
104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监管 |
105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监管 |
106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对本单位相关维护维修技术人员的培训档案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有证据证明对技术人员开展过培训;4.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监管 |
107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监管 |
108 |
医疗器械持有人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监管 |
109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监管 |
110 |
医疗器械持有人未主动维护用户信息,或者未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监管 |
111 |
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化妆品监管 |
112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其他 |
113 |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其他 |
114 |
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
其他 |
115 |
商品零售场所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