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4.0版的通知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芜 湖 市 司 法 局
芜市监函〔2024〕7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局、中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持续完善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制度体系,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在充分整合前三批次“免罚清单”基础上,吸收其他省市“免罚清单”经验,整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了《芜湖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4.0版》。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办案机构要按照“能用尽用”的原则积极适用清单,对于清单内的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原则上应适用。除本清单所列情形之外,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但实体法中规定应当没收违法商品或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对于在本清单内但经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完全符合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情形的案件,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二、除本清单外,各办案机构要认真执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皖市监法〔2021〕1号)、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皖药监法秘〔2022〕70 号)要求,对符合省级免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律予以免罚。
三、针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情形认定可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判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没有受害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对于适用本清单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认真执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免罚清单实施后行政指导工作处理规范及行政指导示范文本的通知》(芜市监〔2021〕47号)中规定的免罚后处理程序,通过开展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法处罚,做到宽严相济,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五、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兼顾“法理情”,统筹“时度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让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出现执法风险。
六、《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芜市监〔2019〕65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芜市监函〔2020〕369号)、《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三批)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芜市监〔2021〕46号)中附件一《芜湖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三批)》同时废止。
七、本清单由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上级文件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附件:芜湖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4.0版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芜湖市司法局
附件:芜湖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4.0版 (定稿).xls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