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和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发布日期:2020-06-29 19:59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叶慧君 浏览次数: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和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市局:
我科按照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要求,对市局化妆品科起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和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进行了审查,现提出以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合法性审查意见
该文件的制定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和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7〕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定。
我科认为该文件的制定主体、依据、权限、内容、制定程序合法,没有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况,已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后发布。
二、后续的法定程序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和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待部门负责人讨论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解读方案、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上位规范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