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对《芜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对《芜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市局:
我科按照《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审查要求,对市局企业注册局起草的《芜芜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进行了审查,现提出以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合法性审查意见
该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修订是因为原《芜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准入负面清单》过渡期已届满,且所依据文件《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芜政办〔2016〕5号)已废止;《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芜政〔2014〕91号)满5年已失效,因此有必要对《负面清单》进行修订,重新公布实施。同时,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要求进一步放宽,采取“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登记的市场主体,需承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或禁设区域,《负面清单》需要尽可能全面,否则在登记过程中极易产生后续监管问题。《民法典》已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关于深入推进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之前未纳入,有必须通过修订进一步予以完善。
该文件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主管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积极采纳了大部门单位的答复意见。
我科认为,该清单修订中新增加的第19条内容“劳务派遣”,禁设区域为“住宅用房”,其相关依据为“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3777-2020(劳务派遣服务规范)第4.3.1”,该地方性标准并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因此该条负面清单设置依据不足,如需增加,建议起草部门进一步提供相关设定依据。
除第19条外,该负面清单的其他条文的制定主体、依据、权限、内容、制定程序合法,没有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况,符合我市注册登记工作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后发布。
二、后续的法定程序
《芜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属于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芜政〔2020〕57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请芜湖市司法局备案。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