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发布日期:2021-12-31 09:17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现将第七批我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县秀郁农技推广门市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非标农膜案

202111月,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县秀郁农技推广门市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非标农膜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商品,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10月,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芜湖县秀郁农技推广门市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陈列待售的农用薄膜有32卷产品合格证标签上标示厚度为0.006㎜的聚乙烯吹塑地面覆盖膜。该批农膜标示厚度不符合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规定要求,属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产品。经查,涉案农膜由他人上门供货,尚未售出,当事人未有销售获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和《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然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11月,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然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行为的锅巴100袋,并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然明食品有限公司的检查时发现,现场有100袋“农家小院”牌锅巴,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4月03日”、保质期“常温10个月”;另有“生产商:芜湖儿时记忆食品厂”、“生产地址:芜湖县六郎镇”字样,当日依法对该批商品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将2021年3月31日生产的“农家小院”牌锅巴的生产日期虚假标注为“2021年4月3日”,且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其接受委托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芜湖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一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弋江区朱惠芳诊所经营过期药品

202111月,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弋江区朱惠芳诊所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3瓶、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9月,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弋江区朱惠芳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小药房内有硝酸甘油片、盐酸吗啉胍片、诺氟沙星胶囊3瓶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药品均已拆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药品票据及相关记录,且未履行药品追溯相关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康贝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202111月,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康贝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6月,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芜湖康贝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镜湖区城市名人万达店的两款玩具经抽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芜湖康贝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核查,现场未见上述两款玩具。622日,芜湖康贝乐商贸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前往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了进货票据、销售票据以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5.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开区昌盛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11月,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开区昌盛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92瓶,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罚款93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9月,在全市打击假冒伪劣白酒“清源”专项行动中,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协同芜湖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昌盛烟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92瓶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白酒予以扣押。经查,经涉案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证明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白酒购进相关票据、进货台账、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6.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三山区张荣贞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5月,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三山区张荣贞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4月,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三山区张荣贞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货架上的什锦水果罐头等部分食品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因当事人疏于管理,上述商品在超保质期后未能及时清理,依旧摆放于货架上,直至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未留存上述物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材料,无法提供进货查验台账,商品销售台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