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发布日期:2021-11-16 09:03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现将第五批我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陵县文云平成人用品店经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19月,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陵县文云平成人用品店经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交南陵县公安局处理的决定。

2021年6月,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南陵县文云平成人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经营现场有标有金伟哥、MACA享硬玛卡浓缩片、Vigour、增大延时片、万艾可、肾宝片的食品,对上述6个品种食品委托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西地那非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经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南陵县公安局处理。

2.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立新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20219月,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立新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做出警告、没收过期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8月,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立新口腔门诊部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移动治疗车上标签显示品名为GOLDENT吸潮纸尖8盒已过有效期,正畸弹性体24袋现场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等凭证,治疗室医疗器械柜子里面的Stainless  Steel共计60袋,现场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等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 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城市名人快捷超市美加印象店经营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案

20217月,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镜湖区城市名人快捷超市美加印象店经营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瓶,罚没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6月,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镜湖区城市名人快捷超市美加印象店正在销售的化妆品(小贝诺米香香洗沐二合一)2瓶,净含量1kg/瓶,标签标注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0413,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该化妆品是镜湖区城市名人快捷超市润安店于2019520日进货,一共进了2瓶,当事人于202049日从润安店将上述化妆品调拨入库。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旭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19月,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旭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6月,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一案中,核查到涉案医疗器械于2020814日从安徽旭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其中一盒涉案医疗器械购进时已过期。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旭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有相关证照,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其他医疗器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版)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昶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柴油案

20219月,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昶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剩余柴油1944升,没收违法所得2030.6元,罚款52500的行政处罚。

20214月,接芜湖市公安局发现的涉嫌经营私油案件线索,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日对芜湖昶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成品油进行封存,并于次日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山东运输来的油罐车购买柴油4吨左右,购买价格为4450元每吨,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交易单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6.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荣芙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19月,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市荣芙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接举报,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芜湖市荣芙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摆放有12袋小包装炒青茶, 12袋大包装炒青茶,其标签标识均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1629日从宣城市宣州区双优茶厂采购了125g炒青茶41袋,购回后,当事人在上述茶叶的外包装上自己加贴了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在网上进行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7.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开区妆主美容养生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18月,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开区妆主美容养生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罚款人民币合计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6月,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妆主美容养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架子上发现无中文标签的指甲油产品62瓶,瓶体有“PREGEL COLOR EX”字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