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免罚清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3-30 11:04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胡素琴 浏览次数:

2021以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紧扣市委市政府“服务企业1%工作法”通过“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以精准、务实的工作举措,强化“入企服务、为企指导、助企发展”的理念,为企业最大程度降本增效。为更好的贯彻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我局不触碰安全底线,除涉及人身、财产、公共安全外,对“四新”领域及一般投资经营行为,全面推行“柔性执法”监管新模式,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19年,我局紧跟上海步伐,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免罚清单1.0版,2020年又出台了免罚清单2.0版,2021年又联合司法局印发了实施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指导意见,推行免罚清单3.0版,首创免于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着重推出了《免罚清单后处理行政指导工作规范》,持续强化“免罚清单”执行率,打造企业合规经营体系。

据统计,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计办理免罚案件134件,估算免罚金额约450万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空间,得到市场主体一致好评相关柔性执法措施也得到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赞扬,被誉为有“温度”的执法。

 

 

 

典型案例一

芜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案

 

芜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宣传册中使用“荣获国家专利技术”广告语,未标明专利类型和专利号,当事人涉嫌发布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构成发布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因该广告虽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考虑到当事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免罚清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案例二

镜湖区××超市销售抽检不合格商品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反馈,镜湖区××超市其销售的某什锦果肉果冻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处理,情节轻微,影响范围较小。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并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三

 

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芜湖××置业有限公司在其营销中心发布了“黄金旺铺投资首选”的广告,其广告相关表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广告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自行拆除,广告发布期间未售出商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案例四

芜湖××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芜湖××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热议】如果有子宫肌瘤,备孕前是不是一定要切除?》和《海扶这个秘密,瞒不住了…》的医疗广告,广告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其自有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2篇广告,广告中统计数据、调查结果等内容均来自中国经济网、中国医学论坛报等国内期刊的报导,发布时间不长并主动删除,文章影响力较小,且未收到相关不良事件的报告,市局综合执法支队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典型案例五

芜湖市××茶业有限公司食品标签瑕疵

芜湖市××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波龙井产品标签标注了质量等级,但是未标注大叶种绿茶分类,配料表标注“茶树、嫩芽”,未反映产品配料的真实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鉴于当事人的产品标注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对产品原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

安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安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使用“安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4年,……是中国第一电动洗地机、电动扫地车的制造者”。当事人有关“中国第一”的表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鉴于该广告发布在公司自建网站,且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第一时间将“中国第一”的描述内容删除,主动消除引人误解的影响,未发生危害后果,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及市局免罚清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七

南陵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未按规定标示食品添加剂案

 

南陵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麻饼”外包装上有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字样,但并未详细标注其通用名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南陵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