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系统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2-02 17:43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胡素琴 浏览次数:

1. 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芜湖市永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92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芜湖市永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78日,根据线索,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芜湖市永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7只已充装好的乙炔气瓶无充装前后检查记录,9只丙烷气瓶无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且未经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市固德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和无为百事通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202292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为市固德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和无为百事通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5109元和没收违法所得2680元、罚款2680元的行政处罚。

2022726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接线索通报,称无为市固德口腔门诊有限公司通过“无为百事通” 微信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无为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无为市固德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3月,固德口腔门诊委托无为百事通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某微信平台在其朋友圈发布“百万口福关爱金、金属自锁矫正、儿童早期矫正”、“免费口腔CT”检查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另在固德口腔门诊大门旁悬挂广告牌,发布“固德口腔,口腔种植、口腔正畸、口腔综合、美学修复、儿童口腔”等告。固德口腔门诊发布的两则广告均未取得卫生部门的准和审查,无为百事通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也未履行审查义务。当事人无为市固德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和无为百事通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案

202296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531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锅炉下次内部检验日期至20223月,下次外部检验日期至20214月,检查现场均未能提供最新的锅炉内外检定期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2233日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申请锅炉内部检验时,经特检中心审核发现锅炉外部检验也已超期,后补充提交外部检验申请。芜湖市特检中心于525日进行锅炉外部检验,67日进行锅炉内部检验,并分别于614日和622日出具锅炉内部检验合格报告和外部检验合格报告。531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正在使用涉案余热锅炉已进行外部检验,但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内部检验已申请,但检验机构尚未进行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双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厂名厂址的商品案

2022921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双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厂名厂址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保质期商品,罚款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720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芜湖双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内摆放的5瓶“铭鹏”红油豆瓣酱均已超过保质期,货架最上层摆放的7盒“黄金能量枕”,产品盒体未见该商品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红油豆瓣酱的进货票据及“黄金能量枕”的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销售不合格油品案

20221020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某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柴油1800升、没收违法所得534.52元,罚款2.98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611日,接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线索通报,在某工业园区工地上停放有一辆车辆疑似为非法加油车。接到通报后,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部门对该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车辆的储液罐中油品有1800升,机动车所有人为李某某,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立即扣押涉案柴油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涉案油品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弋江区市场监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鸠江区白茆镇富农家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21020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鸠江区白茆镇富农家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20袋,没收违法所得0.16元,罚款450元的行政处罚。

2022614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铜达山牌“过磷酸钙”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中 “水溶性磷的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0.2,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异议期内未申请复检。202289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存放的20袋上述产品均未售出,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查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