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日期:2023-04-19 10:27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市场规范科 浏览次数:


 

预防未成年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芜湖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积极主动作为,聚焦民生关心、百姓关切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强化责任担当,查办了一批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案件全力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安全。现将第批典型案件发布如下:

案例1:校园周边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案例简介】2022年04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在东侧第二组货架下面发现规格20盒装的搞笑娱乐5盒,其内侧小包装盒标签分别独立醒目标注有“牛B丸”、“老公听话丸”、“忘情丹”、“单身狗粮”、“2B搭档”、“发财丹”、“少林大还丹”、“含笑半步癫”、“无赖膏”、“贱男消失片”、“爱情定心丸”、“一夜暴富丸”、“脑白痴”等文字及图片。该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3、3.4、3.5要求,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实施扣押。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搞笑娱乐食品,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对此湾沚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合并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元;3、没收搞笑娱乐食品5盒;4、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合计伍仟零壹元整(¥5001.00)

【警示意义】本案中,商家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存在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2:强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烟花爆竹物品案

【案例简介】2023年1月4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强某某在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三山时代广场某店面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发现当事人向一名未成年人销售“小金鱼”城市烟花2盒,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如下内容:产品制造商万载县四海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产品类别玩具类;单个药量0.003g;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赣)YH安许证字[2020]030020号;警示语严禁手持燃放、严禁酒后燃放、严禁在室内燃放、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燃放、严禁在离产品小于1米的地带观看;燃放说明在成人的陪伴下使用、掷向地面产生响声、不允许放在口袋里、禁止放进嘴里、严禁在离产品小于一米的地带观看。警示图标的文字为烟花爆竹。上述产品外包装内容显示该产品为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物品。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小金鱼”城市烟花进货票据凭证,销售价格0.5元/盒,现场发现当事人违法所得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未成年人销售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烟花爆竹物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元,罚款人民币99元,上缴国库。

【警示意义】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聚焦校园周边,立足市场监管职责,高度关注校园周边经营烟、酒、食品、儿童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严厉打击可能侵害青少年成长的违法行为。该案中当事人不仅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而且销售对象中包含未成年人,有严重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警示经营者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合法经营。

案例3: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电子烟案
【案例简介】2023年2月6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镜湖区某通讯服务部进行日常检查,该店正常营业,现场查见该店货架上摆放销售小野雾化电子烟和每日收入记账本一本,未查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该店负责人陈某供述,店内因为同其他公司业务关系顺带销售电子烟,镜湖区某通讯服务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构成了未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经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责令该店停止销售电子烟,罚款279.16元。

【警示意义】本案中,商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电子烟,未落实主体责任、警示标志设置、身份证件核验规定和自觉主动拒绝未成年人购买电子烟要求,扰乱了电子烟市场秩序,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身心健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4:鸠江区某玩具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案例简介】:2022年1月20日,按照监督抽查计划,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回力玩具套装”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3月1日检验报告称抽检玩具“正常使用和可触及的锐利尖端”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1日从外地某经营户购进涉案玩具60件,用于销售。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对抽样检查的过程和检验结果均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产品的三C认证、合格证、执行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可以说明进货来源,采购时履行了查验义务等情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市监部门立足市场监管职责,聚焦校园周边儿童玩具、服装等产品,开展抽检工作,严厉打击可能侵害青少年成长的违法行为。该案中当事人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向未成年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玩具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对未成年人健康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综合当事人情节依法调查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警示经营者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合法经营。

 

案例5:鸠江区某眼镜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案

【案例简介】:2022年1月14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鸠江区某眼镜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的验光仪、焦度计和插片箱自2019年11月27日后未再进行检定,且当事人一直使用上述仪器从事验光配镜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随着青少年近视率上升,青少年眼镜配置需求随之升高,矫正度数准确的眼镜有助于青少年近视情况的控制,而近视过矫或近视欠矫的眼镜,极易造成造成眼睛不适、视疲劳加剧,乃至近视增长加快等问题。当事人使用的验光仪等设备均为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仪器精确度无法保证,很可能导致验光或配镜结果不准,导致向青少年销售近视过矫或近视欠矫的眼镜,危害青少年身体健康。

市监部门立足市场监管职责,主动开展专项监管工作,针对眼镜配置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查处一批违规经营者,有效警示经营者自觉合法依规经营。

  

案例6:镜湖区某书店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例简介】2022年3月22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镜湖区某书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有1盒名为“老司机含片”的薄荷味糖和2盒名为“装逼散”的薄荷味糖。经查,糖果包装的低俗用语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2和3.3条有关要求。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资料,及进货票据,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物品,罚款1500元。

【警示意义】该案发生在校园周边,食品销售对象多为青少年,包装或内容含有色情暗示、宣传违背社会风尚的食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案件的查处,一定程度上能震慑了不法商家,打击了以食品名义宣传软色情、低俗信息等有违公序良俗的擦边球行为;有助于增强未成年人自觉识别、抵制“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能力。

 

案例7:陈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儿童服饰案

【案例简介】:2022年3月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的标注为“The North Face”牌儿童羽绒服,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服饰。执法人员立即致函电商平台进行协查,查明该款儿童羽绒服销售额30万余元。4月14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发货仓库突击检查,现场查扣假冒多款品牌儿童服饰3000余件,涉案货值53万余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警示意义】儿童正处于成长时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作为孩子的第二肌肤,儿童服饰的质量安全显得格外重要。销售侵权品牌儿童服饰,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给儿童身体健康带来隐患。本案侵权产品数量多、涉案货值大、社会影响恶劣,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童装销售领域的违法行为。家长在选购儿童服饰时,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在考虑到服饰品牌效应和美观的同时,更要考虑到产品质量问题,当购买的品牌服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要谨慎购买。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