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4-25 09:18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2022年,芜湖市市场监管扎实开展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取得显著成效。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知识产权案件210件,案值 392.83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12件。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导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现将2022年芜湖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组合式EPS包装箱”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22月,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受理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请求人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请求人芜湖某某有限公司就两件实用新型专利使用权上出现矛盾纠纷,并提出停止使用、禁止销售涉案产品和赔付相关销售金额等请求。

经查,两家公司同属一个企业供货商,都有专利产品,涉案产品也得到供货商的检验和认可。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执法人员10余次线上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线下多次走访3家企业,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2022525日召开调解会,双方达成:一是被请求人认可请求人专利的合法性;二是被请求人不再生产、销售涉案的2件专利产品;如要生产销售必须得到请求人的授权;三是请求人放弃赔付相关销售金额请求等内容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另双方当事人就该调解协议书自愿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出具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本次司法确认是我省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例。该案例为以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实现了各职能部门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和协调联动,缩减了案件办理时间,节约当事人维权成本,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了营商环境,助力了经济发展。

 

案例二: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菜品展示柜”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2日,请求人浙江某某利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了名称为“菜品展示柜”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2019 3 0144542.X,授权日期为2019年8月6日,目前该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请求人浙江某某利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就被请求人芜湖某某厨具有限公司销售的安淇儿电器牌阶梯展示柜涉嫌侵犯其所持有的专利“菜品展示柜”(专利号:ZL 2019 3 0144542.X)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受理后,于2022年12月2日到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涉案产品拍照取证,并于2023年2月9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审中被申请人委托人现场参加口审,申请人委托人通过视频连线参加口审。

经过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与涉案专利中的设计要点比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综合判断,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不同点在于局部细微差异,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在整体视觉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无实质性差异,也即两者外观设计近似,落入请求人的专利“菜品展示柜”(专利号:ZL 2019 3 0144542.X)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做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办案机关在办理过程中采取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积极开展口审工作。同时在侵权判定过程中严格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将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最终做出裁决。本案的办理,既在程序上突破了以往现场口头审理的模式,开拓了为企服务新模式,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同时在做出裁决决定时,也综合考虑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不同点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研判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对于今后的相似案例裁决起到积极借鉴作用。

 

案例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处“热交换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芜湖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就热交换器(2.8平方)提出专利申请,于2021年9月2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ZL202130174536.6,涉案专利权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时维持并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芜湖某某换热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热交换器(型号WSLG28-16-00H),特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落入请求人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损害了请求人合法权益。请求人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认定芜湖海顺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行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组成合议组。

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2日到被请求人处现场检查,同时送达《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答辩。2022年5月23日,抽取芜湖市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3位专家对涉案专利与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技术特征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经审理,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一、被请求人侵犯请求人专利权(专利名称:热交换器(2.8平方),专利号:ZL202130174536.6)行为成立;二、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作出行政裁决后,被请求人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案机关积极应诉,精心准备相关材料,认真梳理案情,分管领导、案件主办人出庭应诉,认为本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经法院审理,维持我局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诉求。

通过该案,办案机关提升了自身执法素质,同时也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四: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2510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儿童服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20223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的标注为“The North Face”牌儿童羽绒服,经商标持有人鉴,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服饰。执法人员立即致函电商平台进行协查,查明该款儿童羽绒服销售额30万余元。414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发货仓库突击检查,现场查扣假冒多款品牌儿童服饰3000余件,涉案货值53万余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儿童正处于成长时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儿童服饰的质量安全至关重要。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儿童服饰,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给儿童身体健康带来一定隐患。本案侵权产品数量多、涉案货值大、社会影响恶劣,本案的成功查处,有力打击了童装生产销售领域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Cartier”、“BVLGARI”、“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收到市局转交的一份关于镜湖区中和路、海事局附近有金店存在销售假冒“卡地亚”黄金、彩金手镯、戒指,四叶草项链及“宝格丽”品牌项链、“香奈儿”首饰等情况的举报。举报中涉及的金店均为芜湖市知名珠宝店,在芜湖营运已有40余年,有自己的商标品牌,在镜湖区有10余家分店。时值年关,由于该举报涉及店面广,货值金额高,举报中的金店均在市中心繁华地段,老板均互相认识,惊动了一家很有可能打草惊蛇。在困难面前,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一方面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商标相关鉴定机构就相关侵权商品细节进行沟通,另一方面摸排涉案金店相关情况,并同时联络公安、检察院、法院进行沟通探讨。

经过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及周全考虑后,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局执法骨干30余人于2022年1月19日,对中和路、海事局附近的涉案金店进行了统一专项行动。行动共发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经营单位8户,涉案物品均为Au750彩金首饰,涉案物品上有明显的“Cartier”、“BVLGARI”、“CHANEL”等商标字样,且经营单位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本次专项行动共发现涉案物品297件,涉案货值133.3万余元,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相关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后经相关商标持有人委托方鉴定均为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4户违法经营额低于15万元的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收侵权商品9件,罚款5.93万元。

4户违法经营额均超过人民币15万元的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发生时间时值年关,涉及店面较广,货值金额较高,涉案的金店均在市中心繁华地段,老板均互相认识,惊动了一家很有可能打草惊蛇。这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联动性和协调性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案是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次办理贵重珠宝侵权案件,不仅锻炼了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水平,还建立了贵重珠宝知识产权保护渠道,为后续该类案件的办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更是精准打击了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贵重珠宝、奢侈品行业领域起到了较大的警醒作用。

 

 

案例六: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德力西”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234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称湾沚区已交付的某小区安装使用的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涉嫌侵犯“德力西”(DELIXI ELECTRIC)注册商标专用权。举报事项事关居民小区设施设备安全,同时涉嫌侵犯知名企业知识产权,执法人员与商标所有权人一同对该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在小区物业公司配合支持下,发现两种型号共51个已安装交付的德力西品牌自动转换(双电源)开关电器,涉案金额3万余元,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别,上述涉案产品为侵权假冒商品。

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溯源,经过对小区开发商、建筑施工单位、强弱电施工单位等调查,很快锁定涉案当事人并立案调查。在推进案件调查过程中,考虑到部分双电源应用在电梯等重要部位,一旦出现故障极易造成事故,故我局将群众安全放在第一位,督促当事人并主动协调小区物业,在最短时间内、最小影响下更换了所有涉案的自动转换(双电源)开关电器,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为民的履职担当,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安全摆在首位。

同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其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及时更换涉案侵权商品,消除了安全隐患,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款38000元整。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属于商标注册人,非经许可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商家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时应当注意,向供货商索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正规的授权证明以及进货单据,明确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将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情形予以免责,并将依法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在执法检查过程发现解除违法行为会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冲突时,要果断以人民群众的安危为第一要务,平稳过渡至正常的阶段。

 

案例七: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JNN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3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安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销售到安徽省某某钙业有限公司的五台开关柜涉嫌侵犯吉能电气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假冒厂名。1月21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陪同下,依法到安徽省某某钙业公司现场取证,经现场调查了解,安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在2018年2月9日至2021年10月17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该公司于2019年6月份将其公司生产的四台高压开关柜及一台直流电源柜销售到安徽省某某钙业有限公司,四台高压开关柜的销售价格为22万元,直流电源柜的销售价格为3万元,合计25万元整且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含13%的税)。上述产品在出厂前,安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持有人吉能电气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将标注“吉能电气有限公司 KYN61-40.5 JNNA”字样及商标的铭牌用铆钉固定在柜体上,然后出厂销售。综上所述,安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涉案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二十五万元。 鉴于安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KYN61-40.5型高压开关柜及直流电源柜的违法经营额为二十五万元,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将本案件移送南陵县公安局。

典型意义:高压开关柜及直流电源柜在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电能转换和消耗中起到通断、控制和保护作用,仿冒正品高压开关柜无法保障产品质量,极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且本案违法经营额为二十五万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已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移送公安办理合规、合法、合理。

 

  案例八: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01月19日鸠江市场监管局联合安徽古井集团维权人员至当事人鸠江区某某烟酒经营部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卧室的暗格内发现了4瓶“贵州茅台酒”、2瓶“五粮液”、2瓶“古16 年份原浆”、2瓶“天之蓝”、4瓶“梦之蓝”、2瓶“海之蓝”和5瓶“剑南春”。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白酒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货值金额为9040元,同时当事人未对涉案白酒进行索证索票。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对涉案白酒进行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21瓶侵权白酒;3、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是政企联合“打假”的典型案例。元旦春节是我们中国人走亲访友的传统节日,此时的消费市场异常繁荣,尤其是酒类市场,当事人为获取高额利润,于此时在经营场所设置的暗格中囤积多种侵权的高端白酒待售,性质十分恶劣。本案的办理,凸显了“两节”打假这项市场监管系统传统专项行动在营造诚信守法、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的重大意义。

 

 

案例九: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非法销售军服或军服仿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6日,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市监局发来的案件移送函(京市监案移[2022]19号)。内容为我辖区芜湖某马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销售军服或军服仿制品。经核查,芜湖某马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场所地址并非实际经营场所,现场未见涉案产品。 2022年3月21日办案机构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芜湖军分区保障处发出商请函请求对当事人销售产品进行鉴别。经鉴别,当事人销售的12款产品涉嫌侵犯仿冒军服或军服仿制品的产品, 2022年3月21日和2022年3月31日当事人分别前往办案机构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其经营模式为网上代发,即顾客通过网上下单后,当事人联系供货商直接发货至顾客手中, 办案机构分别于2022年4月2日、5月7日和7月1日向北京市市监局、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市监局发出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当事人经营情况以及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综合以上调查的情况,当事人共12种涉案产品,其中8种产品销售,4种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82183元,违法所得共计120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十二条决定对其处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90元,2.罚款60000元。 

典型意义:军服是军人身份的重要标志、军队形象的重要体现、国威军威的重要象征。军装是军人的“皮肤”,代表着军人的荣誉和尊严,对军装的态度,反映了国家和人民对军人的态度。因此,此案作为首次办理的军服类案件,为以后全局查办此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同时,也震慑了其他非法制售军服违法行为,规范了市场经营活动、净化了网络营销环境,切实维护了人民军队的形象和荣誉。

 

案例十: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案

 

案例简介:2022年3月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无为县百泰精品珠宝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黄金饰品货柜内有1条待售足金项链,其外观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的“冰墩墩”形象,项链上刻有钢印“bei jing 2022”,以及奥运五环标志,上述足金项链标签标注:“足金项链,质量:7.33克,精品5G工艺费:加78元/克,精品珠宝”当事人未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也未能提供盖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的足金项链予以扣押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销售的“冰墩墩”形象足金项链1条。

典型意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该珠宝店被依法查处,充分体现了我执法部门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积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