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首批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免罚清单
典型案例发布
今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这是市场监管领域第一份国家级免罚清单,意义重大。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柔性执法”制度体系,快速落实国家局清单要求,组织法制机构及执法人员全面学习清单内容及免罚条件,要求各办案机构在开展行政处罚时,按照“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执法原则,对符合国家局清单要求的违法行为做到“应免尽免”。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维护市场主体良好的经营秩序,既彰显监管的有效性又传递服务的包容性,助力构建市场监管领域“服务型执法”新模式。
现公布第一批4件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免罚清单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鸠江区某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4年10月15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反映辖区某超市销售的“联桥小青瓜”“陈师傅萝卜头”两种食品均已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经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反映的过期食品,但当事人承认线索反映情况属实。经调查,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2元,两种食品索证索票材料齐全。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起罚金额为5万元整。办案期间,因经营者年纪较大、货值金额小、属于偏远小超市,执法人员就如何进行处罚裁量存在争议。案件办理后期,恰逢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公布,鉴于当事人符合初次违法条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能立即自行整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现涉案产品产生实际危害,且综合考虑经营者年纪较大、经营地点较为偏僻等事实,2025年2月14日,办案机构参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一)》第5条规定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例二:镜湖区某干货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27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辖区菜市场内某干货店经营的八角和白芷进行抽检。2024年11月21日该局收到检验报告,该八角、白芷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办案机构依法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某干货店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期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办案机构认真执行总局免罚清单要求,经调查后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属于是初次违法,并立即改正,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的免罚条件。2025年3月3日,办案机构参照国家局免罚清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件三:繁昌区某文具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0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繁昌区某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有果力客石子型葡萄夹心糖12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励乐蓝色可乐荧光棒棒糖4支,生产日期:2024年1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预包装糖果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14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糖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应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但执法人员经调查了解,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案发时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办案机构最终结合本案违法事实及情节,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例四:南陵县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4年12月29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辖区某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了待售的“台式烤香肠”11包,外包装上标有:“生产日期:20240928,保质期:90天”等信息。上述食品进货价格为进货价:8.75元/袋,规格:5包/袋,销售价:2元/包(拆袋销售)。检查当天,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同时,当事人承认确有销售过同款台式烤香肠,投诉举报人购买当天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台式烤香肠共12包,1包已售出,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为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办案过程中适逢市场监管总局第一批免罚清单公布,鉴于当事人为初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对店内开展自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规定的免罚条件,2025年3月10日,办案机构参照国家局免罚清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