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4-25 10:53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2024年,芜湖市市场监管部门扎实开展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取得显著成效。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商标专利案件215件,案值3944.53万元,罚没款225.45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26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0件。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导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现将2024年芜湖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菜品展示柜”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2日,浙江某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了名称为“菜品展示柜”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2019 3 0144542.X,授权日期为2019年8月6日,目前该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2023年11月7日,请求人浙江某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弋江区某酒店用品设备经营部为被请求人向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普瑞斯达电器牌阶梯展示柜。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于2023年11月7日受理该请求,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调查审理。2023年12月22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就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2024年1月2日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024年1月9日,经弋江区市场监管局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行政调解协议,并就该调解协议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典型意义:弋江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先裁后调+司法确认”的组合实招,有力地提高了调解成功率,既减轻了当事人维权成本,提高了维权效率,满足了专利权人快速维权的需求,也拓宽了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多元化解决途径,实现知识产权纠纷快速高效办理。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案例二: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一种第一连接件、   

连接组件及连接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9日,广东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第一连接件、连接组件及连接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2220040489.5,授权日期为2022年7月1日。广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涉案专利的排他许可被许可人。

20246月16日,请求人广东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向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称安徽橱柜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上述专利权,经审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中,涉嫌生产侵权产品的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2024年12月2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在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情况下,驳回请求人提出的行政裁决请求。

典型意义:案是落实专利侵权纠纷“先行裁驳、另行请求”裁决模式的实践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被请求人通常会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审查决定作出后,案件还可能会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如果案件审理机关一律中止处理,等待专利权确权行政诉讼的结论,则会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该案的快速审结,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相关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

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审理模式既有效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又通过“另行请求”对其中小概率不应被驳回的案件予以救济,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标准一致,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水平。

 

案例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马桶刷”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取得马桶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2030724166.4,目前该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2024年3月27日,请求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镜湖区某日用品经营店为被请求人向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销售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要素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马桶刷,已构成对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

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理该请求。组成合议组并进行口头审理,全程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后,工作人员依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了行政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并签署协议。2024年5月6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调解协议交由芜湖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并于2024年5月14日履行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该案是行政保护和准司法保护衔接的典型案例。此案件的高效办理,一方面体现出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快保护”优势,充分展现了行政保护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妥善而迅速地解决了当事人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一方面,该案的处理也体现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严保护”,通过行政保护与仲裁确认衔接机制,从而形成保护合力,避免因拒不执行调解协议而带来不良后果。经过仲裁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进而解决了调解协议执行难的问题,对引导广大中小微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5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该店货柜发现一箱五粮液(6瓶)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

经查,上述涉案五粮液白酒是当事人从一名送货上门的商贩处购进,截至案发之日未售出。由于无侵权商品销售价格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等,通过市场中间价格确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54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的侵权行为2024年2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及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典型意义:案是重复侵犯商标专用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典型案例。“五粮液”作为中国白酒领域的高端知名品牌,在全国享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当事人五年内实施两次商标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恶劣。办案机关综合考量重复侵权事实,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彰显出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坚定决心,展现出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产生强大震慑作用和广泛社会影响。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失信联合惩戒,达到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了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优化了营商环境,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氛围。

案例五: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侵犯

“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

 

案情简介:根据商标权利人投诉,2021年4月1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在张某驾驶的黑色江淮面包车内发现52瓶10年口子窖、112瓶古井8年、36瓶剑南春。现场经商标权利人辨别,上述200瓶白酒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并出具鉴定书。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200瓶涉案白酒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芜湖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4月9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将本案退回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2023年5月25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予以立案调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经批准,于2023年7月17日中止调查。2024年1月29日,当事人接受我局询问,此案恢复调查。

经商标权利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辨别,涉案的268瓶白酒(其中68瓶已另案处理)非商标权利人生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及无证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 没收涉案白酒200瓶;3.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行刑双向衔接的典型案例,行刑双向衔接制度既保障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又完善了“两法衔接”配套措施,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闭环处罚”,确保让违法者“罚当其责”“罚当其错”。

本案张某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移交公安处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张某的违法行为轻微,作出撤案决定,其违法行为未受到有效惩处。因此,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在公安机关撤案后,立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本案的成功办理,让违法者受到应有处罚,最大限度实现过罚相当的法律效果,有效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六: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2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无为市石涧镇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场所货架上摆放有300袋未使用的标注“冰玉老奶奶®”的食品包装袋,当事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冰玉老奶奶”注册商标申请资料,该局于2023年12月6日受理了当事人的注册申请,截至案发,“冰玉老奶奶”商标尚未成功注册。

当事人将冰玉老奶奶”非注册商标标注“冰玉老奶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当事人误认为,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注册商标申请,就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也是一种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商标行政保护案件一般集中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查处,本案拓宽了商标行政执法维度,普及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意识,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德高”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南陵县与泾县交界处某公司销售的瓷砖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接到线索后,南陵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泾县市场监管局、泾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对当事人在南陵县籍山镇经营的某仓库开展联合突击检查,现场共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德高”牌TTB I易贴瓷砖胶600袋,涉案货值1.14万元。

上述全部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并出具《德高品牌产品鉴定报告》,均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对上述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此案是一起跨区域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行刑衔接、跨区域办案机制作用,根据权利人举报的案件线索,市场监管部门跨市域、跨部门密切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有力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壳牌”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鸠江区某汽配经营部开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包装印有“壳牌”润滑油45桶,经商标权利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辨认,上述产品均非壳牌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是假冒壳牌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润滑油销售,其经营的涉案产品截至案发之日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合计117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及罚款1175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行政执法领域践行知识产权“同保护”的典型案例。此举既维护了壳牌公司的商誉和市场利益,也保障了国内汽配行业良性竞争秩序。本案的办理,彰显我市知识产权部门依法平等保护国外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为促进对外开放保驾护航的鲜明态度营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案例九: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米兰”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7966421号“米兰”商标是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在第41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4年9月,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繁昌区某婚纱摄影店商标侵权。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摄影服务,其经营的店铺招牌上使用“米兰”字样,抖音APP、微信APP、地图APP店铺定位等网络平台均使用“米兰”字样。该标识与举报人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米兰”标识相同,当事人提供的“米兰”注册商标授权委托书已过期。

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已过期的情况下,在摄影服务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当事人和商标权利人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资源合作协议书》,达成调解协议。

由于当事人已和商标权利人签订调解协议,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典型意义:此案是运用《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试行》》又一典型案例,因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达成调解协议,决定不予立案。通过及时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让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案例十: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太平猴魁”

“黄山毛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4908398号“”商标为黄山区茶业协会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13日。第15430153号“”,商标为黄山市茶业行业协会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 2027年05月13日。

2024年8月7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在芜湖市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中,对南陵县籍山镇某茶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摆有标示“太平猴魁”茶叶包装铁盒4盒、“太平猴魁”茶叶包装纸袋7个、“黄山毛峰”茶叶包装铁盒11个、“黄山毛峰”茶叶包装纸袋10个和“黄山毛峰”标签163个。当事人无法提供“太平猴魁”“黄山毛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许可证明以及相关进货和结算凭证。

南陵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没收上述涉案物品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太平猴魁”“黄山毛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该案系芜湖市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通过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规

范了茶叶市场秩序,维护了地理标志的品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