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某日货铺经营未经注册、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发布日期:2023-10-31 16:06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案件来源】202247日,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反映淘宝商家某某日本店销售未经备案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且无照经营的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待售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160个品类4270瓶(盒),均为国外产品。我局依法于2022414日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

【调查经过】

经查,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日本到国内货物往来受阻,当事人通过国内供货商如晋江市罗山森田化妆品商行、大连筋斗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翌汇供应链有限公司、青岛泰和昌隆经贸有限公司等采购化妆品,对购进化妆品仅能提供网络采购订单信息,未及时核查产品注册备案信息及产品标签标识,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能规范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核对淘宝平台上架价格和当事人综合进货价后合理评估价格,可认定: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93826.9元,经鉴别,其中包含进口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9899元;进口普通化妆品货值金额83927.9元,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上述进口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的注册、备案信息。

20219月以来,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进口化妆品部分,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其中部分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和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对既往销售的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已无法查证,对其余无法提供和查询注册和备案信息的进口化妆品,通过统计销售记录,最终认定:当事人已销售的涉案进口化妆品中,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53302.7元,未经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20678.8元。

综合没收的化妆品和已销售的化妆品的销售情况,可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667808.4元,其中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37230.6元,未经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30577.8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相关产品无法提供注册或备案信息,且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注册、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62035.88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进口化妆品消费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而行业利润大、经营门槛低、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导致无中文标签、未经注册或备案、假冒侵权的“进口化妆品”流入市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产品既无法明确货品来源,产品质量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1、深挖案件线索,全面高效搜证。

本案中,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从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入手,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进行初步核查前,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研判,确保第一时间取得关键证据。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延伸对涉案产品的抽检和鉴定,深挖案件线索,积极扩大战果。

2、强化行刑衔接,发挥执法合力。

考虑到案件中涉及网络销售,涉及销售地域广阔,销售对象广泛,销售金额巨大,查处力度难度大等情况,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将该线索上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成立指导组,强化沟通协调,灵活使用现有稽查执法力量,改变以往的“先行政立案调查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办案模式,协同公安部门围绕涉案产品线索进行分析及风险会商,充分发挥药品监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形成执法合力。彻查追溯违法事实,将案件查清办实,形成闭环,保障百姓使用化妆品的安全环境。

3、打击规范并重,普法执法并举。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打击态势的同时,针对目前化妆品市场乱象,充分认识法治宣传等社会共治措施的重要性。加大对化妆品从业人员法律规范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水平和能力。让法律条款落到实处,让法律威严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