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哪些内容和禁止标注哪些内容?
发布日期:2021-02-01 11:45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浏览次数: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