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也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
发布日期:2025-03-10 10:48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免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也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