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网络营销、宣讲、集中式体验均要显著披露经营者信息
发布日期:2025-03-10 10:54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经营者网络营销、宣讲、集中式体验均要显著披露经营者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