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3 17:29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信用监管科 浏览次数:

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2023年1月1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二、年报主体

凡是202212月31日前在芜湖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报送公示2022年度年报。

三、年报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四、年报方式

网上年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http://www.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并逐项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

掌上年报:关注安徽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政务服务”栏目,选择“掌上年报”,登录并逐项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

纸质年报:个体工商户可以向登记发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注意事项

1、年报不需要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填写银行卡账号信息。请认准官网官微,谨防钓鱼网站,避免上当受骗!

2、市场主体应当对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做到按时年报不逾期、如实年报不作假。

3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法律责任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其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报公示、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未按要求公示即时信息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奖补优惠、新办企业、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融资贷款等多方面受到限制或禁入。

对未依法年报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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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1日

                    



                    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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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3-5842325

三山经济开发区市监局

0553-3916553

0553-3918286

自贸区行政审批局

0553-5801242

0553-580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