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申请条件与申请文书

发布日期:2023-03-29 14:19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信用监管科 浏览次数:


 

1.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修复

3.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5.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信用修复

6.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申请文书(当事人适用).docx 下载

信用修复管理文书(市场监管部门适用).docx 下载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 (市场监管部门适用).doc 下载


1.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

 

一、申请条件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申请文书

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由当事人向列入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信用修复申请书;

守信承诺书;

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即年报已补报并公示、即时信息已公示、公示信息已更正、登记住所已复联等相关材料);其中,住所已复联相关材料包含现登记住所的产权、使用权等证明材料。

指定或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委托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修复

 

适用于因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而被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修复。

一、申请条件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符合下列相关情形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当事人名下如有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尚未修复的,应当先修复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再申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修复。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之前,不得申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修复。

二、申请文书

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由当事人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但需要经过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管部门初审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信用修复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明;

④指定或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委托书;

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1.行政处罚信息不属于不得修复的情形(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公示期为三年不得提前停止公示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按实际限制期限执行不得提前停止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的,公示期为三个月,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2.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已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一般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

3.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4.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5.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6.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二、申请文书

按照“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由当事人向处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信用修复申请书;

守信承诺书;

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指定或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委托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适用于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

一、申请条件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二、申请文书

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由当事人向列入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信用修复申请书;

守信承诺书;

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指定或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委托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信用修复

 

一、申请条件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公示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1.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2.自信息公示之日起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未再产生存在问题的抽查结果信息;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4.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申请文书

按照“谁检查、谁修复”的原则,当事人向检查机关申请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信用修复申请书;

守信承诺书;

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指定或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委托书;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因抽查检查发现问题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已依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申请停止公示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的,无需提交前款第(三)项材料。


6.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

 

一、申请条件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规定:不实承诺信息公示满六个月后,其中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作出虚假承诺的信息公示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1.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2.自信息公示之日起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未再产生不实承诺信息;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4.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申请文书

按照“谁公示、谁修复”的原则,当事人向公示机关申请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信用修复申请书;

守信承诺书;

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指定或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委托书;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