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3-08-30 17:07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价检科 浏览次数: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2023年秋季学期开学在即,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教育收费违规行为,持续推进和巩固教育收费共治成果,现就各级各类学校和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二、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必须遵循依法、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招生简章等地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禁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和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收费标准变动时,要及时变更,确保准确、全面公示收费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类公办学校严禁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资料、试卷、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严禁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据实结算。

 四、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严禁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费用。

 五、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自愿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依照政府指导价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家长和学生实施价格欺诈。

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或捐资助学费,以及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严禁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实训并收取费用。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 并收取费用。严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有《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等明确的违规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按

照提醒告诫函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教育、发改、财政等四部门加强教育收费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经提醒告诫仍拒不整改的价格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若发现存在价格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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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30日